公路法2026年9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货运与动态称重行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为公路行业的基础性法律,每一次修订都牵动着执法者和行业从业者的神经。2026年9月7日,交通运输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6年10月7日。在系统学习征求意见稿后,对此次修订的理解做出个人的分享。
一次「打补丁、小切口」的修订
起草说明对这次修订的定性是,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以打补丁、小切口方式作出必要调整。理由有两条:现行公路法自 1998年1月1日 起施行,其中确定的收费公路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公共财政发展公路的资金约束,但部分条款已与公路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收费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方式,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随着早期建设的高速公路收费陆续到期,有必要对公路法进行修改。(来源:新华社2026年9月7日报道)
公众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的意见征集栏目、电子邮箱 glfzqyj@mot.gov.cn,或者通信地址三种渠道提出意见。(来源: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09-07)草案共修改八处,全部集中在收费公路的资金筹集与审批,未涉及超限超载与动态称重。
八处修改分布在资金与使用范围、收费边界与期限、审批与备案程序、表述规范四个方向上。
资金筹集与使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本法对收费公路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筹集的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公路的管理养护和改建。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在收费偿债或者收费经营期间的管理养护费用,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收费偿债期限或者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的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根据管理养护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收费边界与期限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明确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三类公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举借债务建成的公路,包括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举借债务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偿债期限,按照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审批与备案程序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收费权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三十个工作日 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收费公路在收费偿债或者收费经营期间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等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表述规范
相关条文中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五条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以上条文表述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原文(2026-09-07)。
对货运行业意味着什么
收费期限届满之后的收费安排,从没有明确规定变成有规则可循。草案给出的路径是,期限届满的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根据管理养护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据新华社报道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对于纳入市政管理养护的,以及财政能够保障的,则不再收费。对常年跑干线的货运企业来说,未来几年陆续到期的收费公路,其收费安排会落在明确的程序里,而不是处在规则真空状态。
收费的边界和程序被写得更清楚。法定可收费公路之外一律禁止收费被写入条款,收费标准的最终审批权明确到省级人民政府,收费权转让需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备案。标准怎么定、收费权转让给谁、向谁报备,都有对应的程序要求。
与货运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不在本次修订范围内。超限超载的认定与处罚、货车通行费的计费方式、通行费减免政策、治超执法程序,这份草案都没有涉及。
对动态称重行业意味着什么
本次修订没有涉及动态称重。八处修改全部落在收费公路的资金与审批上,与超限运输监管、称重检测设备相关的条款不在其中,这与起草说明「保持现行法律总体制度框架不变」的定性一致。
从制度衔接的角度看,存在一层间接关联。草案第三十六条与新增第六十八条把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写得更明确,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公路的管理养护和改建。治超非现场执法站点、动态称重检测设施属于公路管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其建设与长期运行依托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越清晰,这类设施持续运行的基础越稳固。这层关联并非草案的条文内容,属于制度衔接层面的判断。
行业近期值得跟的政策主线,仍在治超与计量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曾联合部署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推动优化动态汽车衡科学布点,规范动态汽车衡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工作;跨区域联网治超也在持续推进。(来源:官网动态资讯转载《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2025年)
郑州衡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与方案主要服务于非现场执法、源头治超、桥梁保护等公路运输治理场景,公司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GB/T 21296.5-2020《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第5部分:石英晶体式》。对企业来说,本次修订没有带来直接的制度性变化,需要持续跟踪的是治超与计量监管方向的专门政策。
常见问题
Q:公路法这次修订会影响治超非现场执法吗?
A:不会。本次修正草案未涉及超限超载治理条款,八处修改均在收费公路的资金筹集与审批范围内,对非现场执法的执法依据和动态称重设备的应用要求没有直接影响。
Q:收费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还会收费吗?
A:草案的处理方式是分类的。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在收费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届满后,根据管理养护实际需要,可以采用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办法筹集管理养护资金,收费标准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据新华社报道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纳入市政管理养护的以及财政能够保障的,则不再收费。
Q:货运企业和动态称重设备企业需要在意见征集期内反馈意见吗?
A:与货运通行成本直接相关的条款集中在第六十三条的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第六十一条的收费权转让备案,以及新增第六十八条的期限届满后收费安排,关注通行成本的企业可以针对这几条提出意见。动态称重设备企业如果认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更明确地覆盖治超检测设施的运维,也可以在2026年10月7日之前通过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渠道反馈。
这份修正草案调整的不是治超的执法框架,而是公路养护资金从哪里来、由谁批。更多关注的是大量已建成收费公路即将到达收费年限,后续的养护资金方向。虽然没有超限超载、计量监管与设备要求上做修正,但随着公路治超设施建设进入存量和维护阶段,已建成项目的维护和新建项目资金来源,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方向性的可能性。





